best365网页版登录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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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是学院的中心工作。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突出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中心的高职教育特色,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每位教师明确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形成严谨的教风,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教师应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2条 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3条 我院教师应服从工作安排,保证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工作,积极承担各项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4条 教师应通过各种形式深入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注意因材施教,并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态度对待每一堂课。
第5条 专任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由教师所在系部按学院制订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安排教学任务的原则审查其授课资格后下达任务,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师任务书规定的工作。行政人员兼职教学和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应由聘请系部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课程标准、教材与学期授课计划
第6条 教师承担各类课程的教学,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均应有相应的课程标准。课程标准由各专业(或课程,下同)教研室组织有经验的教师按学院《关于制(修)订课程标准的指导意见》编写,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审核并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对于某些内容更新较快的或新开设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提出修改意见或制订出课程标准,按规定程序审定后执行。
第7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和学时来组织教学、选用教材和安排教学进度。教材的选用经专业教研室主任签字,系部主任批准之后,不得随意更换。
第8条 教师对其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含实践教学学期授课计划)一式三份,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批准后由教师所在系、学生所在系各留一份备案。
第三章 备课与课前准备
第9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超前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初次上课或上新课的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写出该课程的完整教案,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审阅批准和试讲合格之后,才能正式授课,听课及试讲记录存放在专业教研室备查。
教师讲授以前上过的课程时,要认真总结过去上课的经验和不足,并补充和完善教案的内容。
第10条 教师备课应准确把握课程标准的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和难点。
第11条 教师备课应广泛收集有关的现场资料,了解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中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更新补充,反映最新社会动态和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并附有现场实例或案例。
第12条 所有专业教研室每两周组织教师进行一次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记录,并存放在专业教研室备查。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专业教研室应组织集体备课和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以统一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教学进度。
第13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现场环境、多媒体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作材料等硬件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同时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所学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和后续课的衔接关系,做到因材施教。
第14条 对于技能课以及操作性强的实践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授 课
第15条 教师要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把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训导。
第16条 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高职教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积极推进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案例教学、合作式教学以及教、学、做的统一,注重学生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17条 教师授课或承担其它教学任务时,必须按照课程标准、教材、教案及学期授课计划进行。
第18条 教师讲授理论知识时要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教师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职业标准和规范,对于各类安全事故有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在传授技能过程中,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实践教学法。
第19条 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提前五分钟在教学场所门口侯课,中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严禁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20条 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请人代课,应提前向系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告知所在系部领导,事后登记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调、停、代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21条 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上课无故迟到和提前下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22条 教师上课应把学生课堂纪律的管理作为上课的一项重要内容,重视检查学生的考勤情况。
第23条 教师授课应充分利用网上精品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和现代教育手段与设备,积极采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声像合一、图文并茂,把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化、实物化,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第24条 学期结束前,教师应认真、如实地写出所授课课程总结报告报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核,并存放在专业教研室备查。
第五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25条 教师应安排时间进行课外辅导答疑。停课考试前必须安排一定学时的辅导答疑,但不得变相泄漏考试内容。辅导中除解答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第26条 教师要按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每个单元课至少要布置一次作业,并在学生上交作业后的第二周前完成作业的批改,原则上要全批全改、有讲评。教师批改作业应注明批阅时间,并评定和记载学生作业的成绩。
第27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课,应明确教学要求,纳入学期授课计划,不能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28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和综合训练等环节。指导教师必须熟练掌握其内容和方法,认真备课,编写相应的指导书,并提前作好各项准备,保障各环节的时间和效果。
第29条 在校内进行实践教学时,属于与理论教学穿插进行的,可以2—4学时为一单元安排,按理论课程教学的作息时间执行;凡是整周安排的各项实训和实习的作息时间要参照8小时工作制执行,并严格遵守实训车间(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30条 在校外进行实践教学时,参加的师生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31条 教师指导实验、实训、实习期间,应做到以下几点:
(1)教师在校内指导实验、实训、实习时,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并要及时规范学生的操作动作和解答有关问题。
(2)在校外实训基地进行的实训和实习,指导教师在不影响实习单位生产秩序的基础上,在每个工作日对自己负责指导的实习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3)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实训日记和报告,客观地考核、评定学生的成绩。
(4)应写出学生实训、实习教学总结报告,交所在专业教研室备查。
第32条 在课程设计、综合训练教学时,专业教研室主任应提前两周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做好选题、分题工作,并做好资料或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题目类型、范围及其深度广度要符合课程设计和综合训练标准的要求,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为同一题目的学生人数要适宜,避免学生互相抄袭。
指导教师在每个工作日与学生面对面的指导时间不应少于3小时。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课程设计和综合训练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要按考评标准评定成绩,写出评语,并写出本次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的书面总结,向专业教研室主任汇报,留存所在专业教研室备查。
第33条 确定实践教学环节的师生比时,应充分考虑校内与校外的教学环境、安全条件、教学内容与要求、指导难度等因素,由系部提出,报教务处核准。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34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其形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操作、开卷、闭卷等,具体形式在课程标准中确定。每学期考试课程一般不超过四门。
第35条 公共基础课考试由课程承担系统一组织进行,系管课程考试由各系组织。考查课程的考核和单元性考试原则上由任课教师安排,但须在学期授课计划中反映出来。
第36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或期末考试前应掌握本课程学生出勤情况的统计资料,按学籍管理、违纪处罚、学生考勤管理等有关规定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报其所在系和教务处记载备案。
第37条 命题
(1)教师命题应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出发,探索以能力考核为目的的考核内容和形式,试题需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
(2)有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应逐渐建立试题(卷)库,并由系部组织实行教考分离。无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按课程的课程标准要求出A、B两套以上试题,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后由系部选择确定试题。
(3)命题人应对试题进行试做,每份试题应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随试题报系部备案。
第38条 阅卷尽可能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方式,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来评分。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39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阅卷人)要在规定时间之内将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考试成绩表、试卷和考试效果分析表交系部教学秘书处,由专业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核签字。
第40条 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补考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的生成应严格按《best365网页版登录学生成绩档案和试卷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41条 考试监考是教师工作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监考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八章 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
第42条 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的选题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应努力结合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以及科学研究或实验实训室建设进行,大力提倡选择能实际应用的题目。题目由指导教师提出,经专业教研室讨论、系部批准后,向学生公布,由学生选择。各系应于毕业前一学期期末将课题和学生名单汇同指导教师名单上报教务处。
学生选题应接受教师的咨询,提交开题报告。学生既可在专业公布的题目目录中选择,也可自行命题,但须经专业教研室或系主任和指导教师审查批准。
工科工程类专业工程设计型题目原则上应占60%以上。
第43条 指导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以保证毕业设计与论文的水平和质量。鼓励聘请外单位专家担任指导工作,各专业要派专人联系,与外单位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指导任务。
第44条 一个教师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设计和论文的人数,理工科一般不超过8人,文经及艺术类一般不超过10人。同一设计项目的学生人数不应超出4人;同一论文题目的学生人数不应超出3人。
第45条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时间每周不应少于2小时,总时间必须在2个月以上。当课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应向学生讲清论文题目的意义,提出明确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学生收集和查阅文献资料及正确使用仪器的方法,帮助学生确定方案、理论分析、画图、试验、处理数据等工作,并指导学生拟订写作提纲、审阅论文初稿,指导学生修改,直到完成定稿。
第46条 学生的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的工作量应适量。各专业的毕业设计或论文指导书应作出明确的要求。
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中的所有文字资料必须用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和装订,并将电子版文档连同相应的设计图纸交学生所在系保存。
第47条 毕业答辩应按专业分类成立3—5人的答辩小组。组织答辩前一周应将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提交评阅人审阅,并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
第48条 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完成后,答辩小组要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设计质量、答辩情况等方面的表现写出综合性评语,并对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写出评阅意见,评定成绩。
第49条 学生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实行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优秀的评定比例不宜超过参加答辩学生人数的5%。
第九章 奖惩
第50条 奖励
(1)教师模范遵守本规范,并在课堂教学、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书育人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2)奖励的材料记入教师本人档案,供晋升教师职称参考。
第51条 处罚
(1)教师违反本规范的要求和规定,责任在个人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2)教学事故分教学差错、教学事故,教学重大事故三个等级,分别由系部、教务处、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
(3)对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情节轻重及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不适合做教师者将调离教师岗位。
(4)对教学事故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种。
(5)处罚材料记入责任教师个人档案。
第52条 具体奖励处罚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53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
2014年1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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