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园丁奖”评选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4日 点击数:4,639 字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园丁奖”评选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7〕22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内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直属各学校:

为鼓励我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表彰在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甘肃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甘肃省园丁奖评选规定》,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园丁奖”评选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      

                                                                                           2017年6月2日

甘肃省“园丁奖”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表彰在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甘肃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甘肃省园丁奖评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园丁奖”是全省教育系统的最高奖项,奖励项目分集体和个人两种,集体称号为“甘肃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个人称号为“甘肃省优秀教师”、“甘肃省优秀班主任(辅导员)”和“甘肃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园丁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和在职教职工,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均可参加相应的评选。

副厅级和相当于副厅级以上的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已获得过甘肃省“园丁奖”的个人和集体不能连续评选,可间隔评选。

第四条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所属单位。

(二)评选条件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校思想道德建设和德育工作成绩突出,师生精神状态良好。

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当地同类学校中,教育质量名列前茅。

3.遵循教育规律,依法管理学校,从严治校,具有良好的校风和严明的校纪,学校管理和建设成绩显著。近3年内无学校安全稳定事件发生。落实主体责任,无腐败案件,无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4.注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注重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教师学历达到要求标准,教师队伍中无违法和严重违纪现象。

5.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清正廉洁,作风民主,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威信,社会反映好。

第五条  优秀教师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学一线教师。

(二)评选条件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具有团队精神,能够很好地发挥骨干带头作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近5年来在学校年度考核中至少获得1次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六条  优秀班主任(辅导员)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一线班主任(辅导员)。

(二)评选条件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5年以上,且目前仍在班主任(辅导员)岗位工作,无违法违纪问题;近5年来在学校年度考核中至少获得1次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出色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岗位职责,所带班级具有积极向上、互助友爱、团结奋进、遵纪守法、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具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

2.积极组织开展班集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兴趣小组、社团活动和各种文体活动,认真指导班级团队组织建设和活动,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对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注重与家庭、社区的沟通协调,积极开展家访,在家长学校建设、学校社区沟通合作和实践活动等方面成效显著。

第七条  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近5年来年度考核中至少获得1次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信念坚定,品德高尚。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3.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具有显著成绩。

 第三章  评选名额

 第八条  评选表彰名额原则上按教职工人数比例分配给各市州和有关学校,以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为主,兼顾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者,尤其要向艰苦边远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特殊教育的学校和教师倾斜。推荐对象中农村学校教职工比例要高于农村学校教职工占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比例。承担教学任务的学校领导不得超过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名额的20%。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省“园丁奖”评选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会同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区省“园丁奖”的推荐评选和申报工作。

第十条 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学校(单位)、市州和省级范围内进行公示。

(一)学校(单位)推荐。按照评选条件,所在学校(单位)经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程序提出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学校(单位)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市(州)推荐。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学校(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和人社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组成评选机构,负责审核本地区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事迹等,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排序,并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形成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组织领导、推荐过程、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等)与推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园丁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州在严格按照下达指标推荐人选的基础上,可推荐1名先进个人备选人选;高校附属中小学幼儿园和市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等按照属地原则纳入相关市州推荐评选范围。

各高等学校(包括部属和省属)、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参照上述评选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评选并公示,经学校党委审定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级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

(四)确定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报省“园丁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后,在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甘肃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并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甘肃省优秀教师”、“甘肃省优秀班主任(辅导员)”或“甘肃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评选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评选表彰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获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甘肃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甘肃省优秀教师”、“甘肃省优秀班主任(辅导员)”和“甘肃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所在市州或单位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和相应的推荐名额。对于在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者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已受表彰的集体或个人,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停止其享受有关待遇。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执行师德师风和廉洁纪律一票否决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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