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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3〕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继续统筹实施基层就业和服务项目。今年,省委、省政府继续将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决定选拔1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岗位工作。继续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选聘1800名大学生村官到贫困村任职,选拔1700名高校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选拔2000名高校毕业生“进村(社区)”工作,招聘3504名农村特设岗位教师,选拔266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按照既定的实施方案和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好招考选拔和录用安置等工作,确保民生实事就业项目和各基层服务项目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各地要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进程,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要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要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征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国防事业。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全面落实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税收、金融、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型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社部门要为到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在甘、省属大中型企业,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储备人才,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做出贡献。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简化注册手续,并在工商登记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一站式”的市场准入服务。要积极推动大学生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建设,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基地要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场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实施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下同)。
(五)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和非公企业参与创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见习单位的管理,建立健全见习单位考核评估和激励淘汰机制。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提高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落实见习补贴政策。从2013年起,全省每年创建20个左右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省级示范基地每年评估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六)切实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各地、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要建立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培育体系,积极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提高毕业生创业能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提供创业指导服务。要全面实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与本地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切实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政策、招聘活动安排和就业岗位信息,扩大就业信息服务覆盖面。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部门要尽快启动“甘肃省普通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骨干师资计划”,研究制定将就业指导人员纳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围的办法,稳定就业指导人员工作队伍。
(七)大力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开展公益性招聘活动,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要全面落实对高校毕业生的免费就业服务,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各高校要发挥自身优势,实行校企对接,有针对性地开展校园招聘活动。要积极举办非公企业专场招聘会,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非公经济组织就业。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各地各高校要积极举办网络招聘活动,探索网上面试、签约、办理就业手续的方式,简化招聘流程,提高招聘效率。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各地要组织职业培训机构深入各类高校,大力宣传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和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掌握职业技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就业能力。要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强化基本技能训练,满足初次上岗需求,缩短就业适应期。要切实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效应。
(九)全力推动校企合作共促就业活动。鼓励各高校、各企业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校企合作,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实习见习。各高职高专学校,要采取学校进企业、劳动教学相结合、工学交替、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大力推动校企合作。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推动高校和企业有效对接。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跨地区、跨行业、校企全面对接的就业服务平台,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四、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十)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按照国家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要及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及时了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对实名登记的每一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至少1次电话访问或家庭访问,并依托基层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要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县级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高校毕业生服务窗口功能建设,完善报到接收手续,切实做好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培训信息、职业介绍、档案保管、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一站式”服务。
(十一)积极帮助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各地、各高校要将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帮扶对象,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各级人社部门要在提供常规化服务的同时,采取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见习等措施,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免费参加各类招聘会、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就业援助政策,帮助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各高校要建立特困家庭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优先推荐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从2013年起,对当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1000元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十二)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有关市州、高校要根据少数民族毕业生特点,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就业技能培训,切实提升少数民族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拓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鼓励他们自主创业。我省实施各类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时,要在指标分配等方面继续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五、营造公平和谐的就业环境
(十三)规范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严格组织管理各类毕业生招聘活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对欠缴学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的毕业生,严禁采取扣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简单化的管理方式,坚决杜绝签订虚假就业协议。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的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十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资质、招聘信息的核查,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保障毕业生各项权益。要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切实做好各类招聘活动的安全规范管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六、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十五)努力改善高校人才培养结构。要逐步建立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机制,指导高校加强实践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将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确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的重要依据,坚持年度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予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率适度挂钩,对就业率明显偏低的地方和高校,要减少招生、控制招生或调减增幅。要进一步优化调整高校设置及学科专业结构,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议高校工作的主要依据,作为考核高校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十六)加强高校毕业生社会需求预测研究。要加强我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完善就业状况的反馈机制,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健全目标责任体系。各地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制定明确的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靠实工作责任,切实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任务落到实处。
(十八)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地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及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判形势,研究部署工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分析预判,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创新。要定期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督促检查活动,推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教育、人社部门要坚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统计和就业率报告公布制度,建立完善就业统计逐级核查制度和举报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十九)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地政府要及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就业服务工作经费。省财政厅要会同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尽快研究提出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预算方案,确保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二十)大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公平和谐的就业环境和社会氛围。要重点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的宣传,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和全社会对各项就业政策的知晓度。要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择业观,积极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实现自身价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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