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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2日 点击数:869 字号:【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辅导员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思政司函[201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培训规划(2013—2017)》(教党〔2013〕9号)对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要求,教育部决定2016年起将“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专项计划”更名为“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增设管理学、心理学培养专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为定向培养招生计划,含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达的2016年博士生招生总规模和国家计划之内(具体招生计划见附件1)。专项计划招生名额不得挪作他用。

  二、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向本地区高校广泛宣传教育部有关招收高校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的政策,积极组织推荐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善于科研创新并有志于长期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高校优秀辅导员和学生工作骨干报考,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各招生单位(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及其他有关高校)所在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对招生单位录取人员的比例结构进行把关,原则上招生单位本校生源不能超过其招生总名额的三分之一。

  三、各招生单位要根据高校辅导员培养目标,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方式和办法。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确保命题、制卷、保管以及考试现场管理、评卷等各个环节公平公正,维护专项计划的良好声誉。

  四、各招生单位要加强复试工作,由招生单位及其所在省级教育工作部门、所在学校共同组织复试。要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三人以上复试小组,根据学科的培养要求、高校辅导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考察高校辅导员的综合素质,结合考生考试成绩与工作实绩,择优确定录取名单,并对考生资格进行复查。招生人数在6人以上的招生单位,原则上应有1个以上的名额招录边远欠发达地区和未设立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省份的生源。

  五、2016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有关报名条件补充如下,其他工作仍按以往办法执行。

  1. 报考博士学位的报考人员为高校院(系)一线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编在岗的专职辅导员和高校学生工作系统优秀骨干。其中,各招生单位招收一线专职辅导员的比例需占招生名额的70%以上。报考人员需经所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人事部门推荐,所在地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审核通过。

  2. 截至报名之日应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3年,且具有硕士学位,有2名具有相关学科的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本科、硕士所学专业不受限制。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1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报考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招生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6096658。

  附件:1.2016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

     2.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

 

W020151013344789324959.docx

W020151014307517056138.docx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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