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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阶段 申请入党
一、递交和接收入党申请书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由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做好以下工作:
1.审查递交程序。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工作、学习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或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人没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向居住地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出地已经在流入地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的,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一般情况下,提出入党申请时,应当按次序向上述党组织提出。
2.审看入党申请书。主要看入党申请人的年龄、国籍等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深刻、成长经历是否清楚、对待入党态度是否正确等情况;审看入党申请书基本格式是否规范(附参考模板1-1);审看入党申请书是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为什么入党,即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入党申请人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4)入党申请人是否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以及签署日期是否与递交申请书日期基本一致。
3.开具入党申请谈话通知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党支部应及时向入党申请人开具《入党申请谈话通知书》(附参考模板1-2)。
4.建立发展党员档案。党支部开具《入党申请谈话通知书》后,必须建立发展党员档案,发展党员后续相关资料应及时装入党员档案(建立发展党员档案具体要求见本规程第二十五条)。
二、党组织派人谈话
1.明确谈话人和谈话时间。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审核合格后,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当在1个月内一起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对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思想作进一步了解。
2.记录谈话情况。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应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写明与入党申请人谈话的时间和方式;(2)简要记录和入党申请人怎么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3)写明通过谈话了解到的有关情况,以及对入党申请人的总体看法。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并在书面记录上签名盖章(附参考模板1-3)。
第二阶段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三、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6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主要程序是:
1.党员推荐、群众推荐、群团组织推优。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众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推荐过程和结果必须形成书面材料(附参考模板2-1)。
(1)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基本要求: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已派人谈话且基本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入党申请人都要列为被推荐对象;参加推荐人员为支部全体党员(预备党员也可参加推荐)和群众代表;可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群众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
(2)群团组织推优基本要求:群团组织推优工作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会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工人、工会会员,共青团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妇联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妇女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基层群团组织对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推荐提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报上一级群团组织备案后提供给党支部。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要经团组织推荐,党组织吸收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
2.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讨论研究。党支部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做好相关记录;支委会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形成书面会议记录(附参考模板2-2)。党支部在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应正确分析运用推荐结果,既要看推荐情况,更要看入党申请人的现实表现,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
四、上级党委(工委,下同)备案
1.上报备案资料。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附参考模板2-3)。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
2.上级党委审查备案并提出意见。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备案材料后,党委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审查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况,并提请党委会议审定。党委应在一个月内将备案意见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附参考模板2-4)。支委会讨论研究的时间即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不一致时,党委应先同党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党委作出决定后,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3.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见附件1-1)。入党积极分子备案审查合格的,由基层党委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发给党支部,党支部负责按培养教育进度据实填写。
五、指定培养联系人
1.开具列为入党积极分子通知书。经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党支部应向入党积极分子开具《列为入党积极分子通知书》(附参考模板2-5)。党支部下设党小组的,应将入党积极分子编入党小组进行培养教育。
2.指定培养联系人。党组织应当在本支部内指定一至两名经过一段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一名正式党员一般不宜同时担任几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高职院校等入党积极分子较多的单位,经党委同意,一名正式党员可以同时担任五名以内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的直系亲属一般不宜担任其培养联系人。
六、培养教育考察
1.党支部严格培养教育。(1)培养教育方式: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党内组织的有教育意义的其他活动。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为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检查完成的情况。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定期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2)培养教育内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内容;(3)培养教育目的: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2.培养联系人履行职责。(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2)通过谈心谈话、思想辅导、观察表现及审阅《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撰写1篇,经培养联系人审阅并签署意见后交党支部存档,附参考模板2-6。特殊情况下不能书面汇报思想的,可向培养联系人口头汇报,由培养联系人作好记录)等方式,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5)配合党支部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3.党支部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就其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如实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严格落实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制度,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
第三阶段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七、确定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完成规定内容的培训教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才能列为发展对象。主要程序是:
1.党小组研究。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研究讨论,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如未设立党小组,不涉及此环节)。
2.党支部听取意见。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附参考模板3-1)。
3.支委会研究确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并形成书面会议记录(附参考模板3-2)。
八、上级党委备案
1.上报备案材料。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附参考模板3-3)。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
2.上级党委审查并提出意见。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后,党委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审查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况,提出建议后提请党委会研究决定。党委应在一个月内将备案意见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附参考模板3-4)。发展对象人选只有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上级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时间。当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意见不一致时,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确定新的社会阶层等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时,党支部报上级党委备案后,还要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同意。
3.公示。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将其基本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更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记录公示结果(附参考模板3-5、3-6)。
九、确定入党介绍人
1.确定两名入党介绍人。党支部为发展对象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因特殊情况培养联系人不能再担任的,由党支部指定。入党介绍人由党组织指定的,要经本人同意,不应硬性指派。在特殊情况下,如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没有符合条件的正式党员时,也可由其上级党组织所属的其他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一名正式党员一般不宜同时担任几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其入党介绍人。
2.入党介绍人履行以下职责。(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写清以下内容: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和评价;指出发展对象的缺点和不足,指明今后努力的方向,不要以“希望”“赠言”的方式来代替;表明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态度,如“我认为×××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愿意介绍其入党”。不要只简单地填写“同意×××同志入党”);(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十、进行政治审查
1.政治审查主要内容。党支部主要审查发展对象以下情况:(1)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2)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3)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4)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对私营企业主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领导,基层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吸收有关部门协助配合。针对私营企业主特点,在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时,要注意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个人历史、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以及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及其对本人的影响。同时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具体要求:财产来源合法,用之得当,模范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关心爱护员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品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群众公认;积极支持建立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2.政治审查基本方法。党组织要明确专人(一般是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政治审查:(1)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调查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时,可通过党组织了解,一般不得查阅对方人事档案)、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对户籍不在学校的在校生发展对象,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3)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函调或外调只能由县或相当于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直接相互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附参考模板3-7)。地方县级以下党组织需要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时,不论是函调还是派人调查,均必须通过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发展对象不能携带外调函自行办理政治审查手续。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对私营企业主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要求发展对象提供基本情况;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到发展对象所在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通过统战、工会、工商、税务、人社、质监、公安、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发展对象所在企业的合伙人、合作伙伴,发展对象居住的街道社区等多种渠道了解情况;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等。工作中要注意掌握政策和依法办事,既要了解真实情况,又要简便易行,还要注意保护被调查人的商业秘密,避免带来负面影响。
3.形成结论性材料。政治审查情况应当由党支部形成结论性材料(内容包括: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同时,要说明是本人主动说清的还是组织调查出来或他人检举的;调查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还没弄清的问题或疑点;结论性意见。经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附参考模板3-8)。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十一、开展短期集中培训和知识测试
1.培训主体。具有发展党员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发展对象参加短期集中培训,一般以党校等为教育阵地。
2.培训方式和时间。在培训进度和内容安排上,对基础不同的发展对象提出不同的要求。对文化素质较高、自学能力较强的发展对象,可采取自学和讨论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对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的发展对象,可采取集中授课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有条件的县区和单位,还可以请一些优秀共产党员、老劳模等先进模范人物作报告,用身边的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激励和教育培训对象。不管采取哪种方式,短期集中培训一定要把发展对象集中起来进行学习,不能用分散的自学代替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
3.培训内容。主要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4.出具培训结业证书。培训结束时,培训对象联系思想实际,做好个人总结;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要组织考试,并结合发展对象培训期间的表现、考试成绩等出具结业证书(附参考模板3-9);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对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
讨论发展对象前,原则上发展对象都应参加党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近期组织的短期培训的,党组织要安排其参加以后的短期集中培训。这期间,党组织可安排他们学习好规定的文件和学习材料,并搞好学习辅导,加强督促检查。对极个别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党组织安排的短期集中培训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采取自学的方法,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党组织要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才能讨论其入党问题。
第四阶段 预备党员的接收
十二、支委会审查
1.广泛听取意见。党支部应事先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2.支委会研究审查。召开支部委员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对发展对象有关问题进行严格审查并形成书面记录(附参考模板4-1)。
3.上报预审材料。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后,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参加短期集中培训情况、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情况、其他需要上级党委审查的材料,一并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附参考模板4-2)。
十三、上级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在接到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后,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预审。
1.审查内容。党委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对入党材料进行详细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注意对材料的鉴别,防止有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现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党支部补报有关材料;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是否扎实有效;是否经过政治审查,重要问题是否查清,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群众反映是否好,群众威信是否高;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政治觉悟是否高,道德品质是否好;生产、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
发展对象在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应该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2.部门联审。基层党委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法院、检察、综治、公安、信访、计生等相关执纪执法部门和居住地(户籍地)党组织的意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士入党时,根据需要还可听取工商、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意见。没有进行部门联审的,基层党委(工委)不得进行预审。
3.召开党委会预审。基层党委原则上要召开党委会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入党材料等进行认真分析和思考,研究提出预审意见,做好会议记录(附参考模板4-3)。对领导干部、新的社会阶层人员、民主党派人士等发展对象的预审,还应根据需要征求上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预审后,应及时将预审材料退回党支部,对发展对象预审合格的,书面通知党支部(附参考模板4-4),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认为尚不成熟的,应向党支部说明理由,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对其培养教育的意见。党支部应根据上级党委的意见,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对尚不成熟的发展对象,要做好思想工作,并进一步落实培养教育措施。
十四、填写入党志愿书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书记和入党介绍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对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目的和意义、填写内容和要求作详细说明。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要严肃认真,忠诚老实。《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必须由发展对象自己填写有关栏目。如本人填写确有困难,可由党支部指定党员按照本人口述代笔填写。请人代笔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除本人签名盖章外,代笔的党员也要签名盖章,并注明本人不能亲笔填写的原因。
填写时均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字迹工整清楚。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应向党组织交代或说明的有些情况,没有填写栏目的,应另附纸说明。
十五、支部大会讨论
1.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支委会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附参考模板4-5)。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支部委员会要通知党支部全体党员,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应改期召开。
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情况。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报告情况。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代表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的审查情况;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部门联审情况;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预审情况;其他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的问题。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5)发展对象表态。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与会党员票决。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附参考模板4-6、4-7)。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被介绍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以下五种人员可以不计算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到会党员人数之内:
①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③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年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⑤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走的。
2.支部大会作出决议。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后,支部委员会根据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整理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优缺点);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见附件2《入党志愿书(填表说明)》)。
3.党总支、乡镇(街道)所属基层党委审议。党总支、乡镇(街道)所属基层党委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议,审议的内容为: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入党材料(包括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通过同发展对象谈话和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等,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和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考察;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进行充分讨论,并提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意见。在审议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委报告。
4.上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委。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短期集中培训、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一并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委审批(附参考模板4-8)。如超过三个月上报的,党支部应重新复议,然后再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委审批;如超过六个月上报的,要退回党支部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乡镇(街道)党(工)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以及党总支、临时党组织、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委所属基层党委,经报上级党委同意后,可以审批预备党员。
规模和影响较大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委,经县级以上党委同意,可以审批预备党员,但必须是领导班子健全,有专门的组织工作机构和人员,且能够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具备审批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委,需要向县级以上党委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党委讨论同意后,应书面批复申请审批预备党员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委。
5.审查材料。党委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对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如发现报送的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问题,应抓紧了解清楚或让党支部补报。
十六、上级党委派人谈话
1.派人谈话。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党委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谈话应主要了解发展对象的以下情况: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积极要求入党的情况,目前的主要优缺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了解这些情况后,谈话人还要有针对性地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同时,针对发展对象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指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党委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时,党支部一般不派人参加。
2.整理谈话记录。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归纳分析,形成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谈话内容和要求见附件2《入党志愿书(填表说明)》有关栏目填写说明),将整理好的谈话情况和表明自己态度的意见如实填入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签名盖章,并及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及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十七、上级党委审批
1.会前酝酿。提前通知每个党委委员何时召开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以及审批对象的基本情况,使党委委员事先有所准备,以便能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2.召开党委会审批。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做好会议记录(附参考模板4-9),并形成会议纪要。为扩大发展党员工作民主,充分发挥每个党委委员的作用,避免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不能用党委成员传阅的办法或以有关人员联席会的方式代替集体讨论,更不能以党委书记代替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1)审批时间: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包括支部委员会审查,基层党委预审,重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等)。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党委尚未审批即调动工作,党委应在其办理调动手续前,抓紧审批。如一时审批确有困难的,调动后三个月内必须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原所在党支部,并同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材料及时转交给预备党员调入单位(居住地)的党组织。如超过三个月未审批的,应将有关材料转交给预备党员调入单位(居住地)的党组织,由调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的上级党委负责进行审批。
(2)审议内容: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在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时,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去衡量。审议入党手续是否完备,主要看发展对象入党是否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履行了手续,以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
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如果是因有的党委委员对发展对象的情况不了解而产生不同意见,应由党委指派的谈话人或报批党支部的负责人说明情况,加以解释,然后付诸表决。
(2)如果是因为发展对象存在某些缺点错误,党委委员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有不同意见,应展开充分讨论,认真分析这些缺点错误的性质,看是否影响其入党,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取得统一认识,然后付诸表决。
(3)如果是因为发展对象的某些重要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引起意见分歧,应暂时休会,待调查清楚后下次开会再议。重要问题查清后,在六个月内审批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超过六个月的,原报批党支部应重新办理入党手续,预备期从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
3.作出批复。党委将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被批准的预备党员预备期的具体起止时间,通知报批的党支部(附参考模板4-10)。
4.及时谈话。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及时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同志进行谈话,教育其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预备期间进一步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争取按时转正。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做好思想工作,向其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肯定其优点,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进步,接受组织教育,争取早日入党。
5.党员大会宣布。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委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要求入党介绍人继续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工作。
十八、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基层党委应将预备党员审批情况报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附参考模板4-11)。
第五阶段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十九、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使预备党员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更好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克服缺点,锤炼党性,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前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可以吸收他们参加党组织的某些活动。
二十、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在上级党委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不得放在转正后进行。不同时间入党的预备党员一般不宜集中到一起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党小组一般不能组织入党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可以派人参加(附参考模板5-1)。
二十一、继续教育考察
1.继续教育。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党支部应要求和督促预备党员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季度至少书面汇报一次(特殊情况下不能书面汇报思想的,可向党支部口头汇报,党支部作好记录)。
2.继续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结果及时填入《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见附件3-1)。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党员,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步骤均同于正式党员,但不宜评为优秀党员。对在民主评议党员中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预备党员,根据具体情况,有的进行批评教育,有的延长预备期,有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但不能作劝其退党处理。预备党员在接受党组织考察和教育期间,不能当党小组长、讲党课、担任党内领导职务。
二十二、提出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附参考模板5-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当在其预备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书面转正申请原则上必须由本人亲自动手写,自己确实不能写的,可以口述,请人代写,但要有本人签名或盖章。
对预备期满而未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支部一方面要及时提醒他们,说明道理,提出要求。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信念动摇,不愿继续当党员的,或经党支部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报具有党员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委批准。
对预备期满主动放弃转正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应当查明原因,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经教育仍然坚持放弃转正的,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报具有党员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委批准。
二十三、支部大会讨论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一般应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之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主要程序是:
1.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提出意见。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后,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要对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初步意见(如未设立党小组,不涉及此环节)。
2.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后,支委会要听取党小组提出的意见,并征求支部党员和群众对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现实表现情况的意见,形成记录。
3.支委会审查。召开支部委员会,对预备党员预备期间有关现实表现情况、教育和考察情况、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以及预备期时间等进行严格审查。
4.公示。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群众意见基础上,在支部委员会审查后、支部大会讨论前,要将拟转正的预备党员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并记录公示结果(附参考模板5-3、5-4)。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1)预备党员汇报思想情况。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2)党小组介绍情况、提出意见。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如未设立党小组,不涉及此环节)。
(3)支委会介绍情况、提出意见。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此环节可参照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讨论”的相关模板),作出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见附件2《入党志愿书(填表说明)》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主要表现,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能否转正时,赞成人数正好为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一般可按下述情况处理:如果因党员对申请转正人的某些问题不清楚而出现意见不一致,支部委员会应介绍有关情况或加以说明,然后再进行表决;如果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党员对其能否转正的意见有分歧,可以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如果支部大会上提出新的问题,一时难以弄清,可暂行休会,待查清问题后,在下一次支部大会上重新表决。
6.报上级党委。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转正申请书、现实表现情况、培养教育考察、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支部大会票决情况、公示情况等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附参考模板5-5)。
二十四、上级党委审批
1.审查材料。党委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对党支部报送的预备党员转正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预备党员预备期间有关现实表现情况、党支部教育和考察情况、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支部大会开会票决情况、公示情况等。如发现报送的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问题,应抓紧了解清楚或让党支部补报。
2.召开党委会审批。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做好会议记录(附参考模板5-6),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审议预备党员是否具备正式党员条件、转正手续是否完备,以及转正相关材料是否规范、齐全等。
对超过了审批期限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对于因党委工作上的原因,拖延了审批时间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经支部大会复议认为其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应决定其从预备期满之日起按期转正。因预备党员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了审批时间的,要抓紧查清问题,再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支部可不再重新讨论;问题比较严重的和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由支部复议后再报党委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按支部复议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之日算起。
一次党委会上如果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时,应当逐个审批。
3.作出批复。基层党委将审批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写清楚党龄的起算时间,同时通知党支部(附参考模板5-7)。
4.及时谈话。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的批复后,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要找本人谈话,对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的,要教育其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继续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未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的,应向其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进步,接受组织教育。
5.党员大会宣布。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委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二十五、材料的建档与归档
1.建立发展党员档案。发展党员整个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均应装入发展党员档案,形成的会议记录等可复印后装档。主要包括:(1)入党申请书,党组织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的记录,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支委会会议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备案报告、批复及通知书、《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3)讨论确定发展对象前征求党员群众意见记录,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支委会会议记录,确定为发展对象相关公示材料及备案报告、批复,综合性政审报告和相关材料,参加短期集中培训的结业证书;(4)支委会拟接收预备党员审查会议记录,预审请示,有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预审批复,《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会议记录和票决结果,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审批请示,基层党委审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批复,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备案报告;(5)《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教育登记表》,转正申请书,预备期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转正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谈话记录,转为正式党员的支部大会会议记录、票决结果及公示情况,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审批请示,基层党委审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批复。
2.明确建档责任人和建档时间。由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负责收集、整理所有发展党员过程中的有关材料,从收到入党申请书开始,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要求,以“发展程序纪实、培训考察纪实、职责责任纪实、发展材料纪实”为主要内容,建立完整的发展党员档案。
3.分类归档处理。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应当及时清理发展党员相关资料并分类进行归档处理(见附件4)。
(1)有人事档案的情况。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上述材料留取复印件与其他入党材料一同存入发展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2)无人事档案的情况。无人事档案的,应建立党员档案,将所有入党有关材料存入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4.及时转交和接收档案。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若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将发展党员有关资料清点整理后转交现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及时负责地接收、审查其入党有关资料,接续做好发展党员相关工作。
附 则
一、关于责任追究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发展谁负责,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不重视发展党员工作、出现问题较多的党组织,党务力量薄弱、工作落后的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大起大落、党员队伍结构不合理、比例失调的党组织和连续两年不发展党员或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党组织,纳入重点管理党组织名单,进行预警通报,对党组织书记提醒谈话,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党支部、基层党委及其有关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党员档案建立、保管职责,履行责任不力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组织和工作人员责任。
二、规范相关表格的印制和发放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并经组织系统发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入党志愿书实行编号管理,发展党员必须使用加印当年度编号的入党志愿书。
2.《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发展党员工作档案袋》,由市委组织部统一表格、字体、字号等格式(见附件1-1、3-1、4),由各县区党委组织部、市委各工委、市管各基层党委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发展党员工作档案袋》(见附件1-1、3-1、4)纸张统一为A4(210×297 mm),上、下、左、右的边距分别为30mm、35mm、25mm、25mm。
3.其他模板和表格仅供参考,各县区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三、本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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